《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无理由退货,但有特定商品除外。条款内容
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以下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通常由消费者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有的商家面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以“产品被拆封”“产品被激活”等为由拒绝;有的商家以“产品被使用过”为由,要求退货时扣除一定的款项;还有的商家直接在产品页面规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那么,这些商家规定的条款成立吗?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湖北武汉的胡女士在北京某电商平台的一个店铺购买了一款包,价款为7060元。
胡女士收到商品后,发现这款包与专柜的货样有明显的差异,就与客服商议退货退款。但是,客服却表示这并不是质量问题,而是特殊的皮质效果,不是瑕疵,不支持退换。
既然无法以质量原因为由申请退货,胡女士就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商家再次拒绝,并提出该商品的商品详情页面已写明“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胡女士已经看到该提示仍购买,属自行放弃“无理由退货”。
于是,胡女士将商家和平台告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法院会支持胡女士的请求吗?互联网上商家动辄设置限制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条款,都符合法律规定吗?(来源:人民网 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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