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后悔权被拒《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为你撑腰,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网店虚构成交量、好评;网购“后悔权”被拒;遭遇“离柜概不负责”、“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消费者的这些烦恼都将成为“过去时”。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市工商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就网店无故拖延退货,商家设置霸王条款等问题作出一一解读。
更细化,7天无理由退货包括已拆封
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解读:针对“7天无理由退货”变身“有理由不退货”等问题,《办法》做了细致规定,消费者退货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的,即使已拆包装,只要商品完好,那么商家拒绝退货超过15日,将被视作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更清晰,乱用“清仓价”最高处10倍罚款
规定:若商家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以次充好;销售冒牌货等,须自证清白,否则将视作欺诈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经营者若乱吆喝“原厂尾单”、“跳楼价”、“清仓价”、虚构成交量等,一经消费者举报,经营者将最高被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更给力,泄露消费者信息须担责
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电话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解读: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提供信息时,应具备“有限提供”的意识。
更严厉,对霸王条款最高罚三万
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离柜概不负责”、“只有一次性碗筷,每套2元”、“买车必须同时购买车险”……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能看到类似的条款,面对商家这样的解释,消费者往往无可奈何。按新办法,这些都属于霸王条款,将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更有利,预付费退款向消费者倾斜
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并明确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内容。
解读:如果商家未按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予以拒绝、或超出合同期7日,无合同的超出15日不予退款的,视作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商家在退款等方面要再“任性”就要罚,按照《新消法》第56条规定,将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曝“家丑”,行政处罚记入商家信用档案
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解读:商家一旦失信将处处受制。企业若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公示即时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将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库的企业,除了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还可能影响其投资、经营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库三年后,企业还将被列入“黑名单”。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就是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力度,让失信商户“一处受制,处处受制”,意思是将商户失信情况在公示平台中公示出来,这样就会降低商户的信誉度,减少了交易量,也就提高了失信成本。(重庆商报)
手机摇一摇,自动推荐下一篇帖子
个性签名可以是实名全名或用户名的补充、解释、提示等,最长32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