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家医药连锁公司因为“店长推荐”4个字,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000元。
这家连锁公司在企业的公众号上发布“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店长推荐”字样。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藿香正气软胶囊”为非处方药,药品批准文号为店长推荐 市场监管 “国药准字Z10890019”。
据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三十四条,对“三品一械”广告的审查程序、发布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作了系统且全面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记者了解到,此案是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暂行办法》办结的第一案。该案的办结,一方面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警示其他经营者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均具有特定的用途或功效,消费者应严格按照医生的指导使用;经营者在推广上述商品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规范相关广告的发布行为。(中国医药报 记者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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