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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冒充版权经营黑洞涉嫌民事侵权甚至诈骗犯罪 2019-4-14 02:20:33 发自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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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让世界惊喜的黑洞照片,意外打开了视觉中国这家公司的经营黑洞。此前,视觉中国发布声明,公司通过合作伙伴获得“黑洞”照片的编辑类使用授权。而欧洲南方天文台(ESO)对视觉中国“黑洞”版权一事回应表示,视觉中国的这种版权主张不合法,ESO从未,也不能将他们的图片版权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且视觉中国从未就黑洞图片联系过ESO。此外,媒体纷纷吐槽和揭示了视觉中国其他将不在保护之列或不为己有的作品“盖戳叫卖”,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视觉中国冒充版权经营黑洞涉嫌民事侵权甚至诈骗犯罪

  SOHO中国创始人潘石屹也发微博喊冤称,公司曾在2017年接到视觉中国电话,声称自己望京SOHO照片侵犯视觉中国版权。实际上这些图片摄影师都是潘石屹自己公司聘请,不存在一稿多投。

  从媒体披露的事实来看,视觉中国的行为已经不仅是“吃相难看”的商业活动,其行为已明显越过了法律边界,涉嫌民事侵权、欺诈甚至诈骗犯罪。这种李鬼式的维权成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环境中的老鼠屎,不仅侵害着作权实际所有者的切身权益,更危及着作权法律保护的环境,甚至会毁掉中国近年来好不容易提升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因此,对于视觉中国这类企业的恶劣行径不能仅仅吐槽,还得回归法律的标准进行评价处理,给社会一个法律回应。

  第一,图片公司保护图片作品的着作权,防止受到不当使用,这无可厚非。我国《着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中,对于图片作品、图片作品权属、作品使用、侵权责任等,都有明确规范。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图片可能侵犯他人的着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着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创新、创造性的劳动成果。视觉中国直接将他人拥有权利的图片打上水印,并没有“创造性劳动”,当然不能享有着作权,拿这个据为己有并“盖戳卖钱”,本身既是对原着作权人着作权的侵权,也对支付相关费用的使用人构成欺诈。

  第二,事件曝光以后,很多公众人物、明星站出来吐槽,指称自己在一些公开场合的照片被摄影师拍了之后,卖给了视觉中国,自己一分钱都拿不到。我国民法明确规定:未经公民同意,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公民肖像。视觉中国利用他人肖像图片进行商业活动获利,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侵犯他人肖像权。

  第三,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事实来看,视觉中国以保护之名冒充着作权人实施欺骗,以维权为由讹诈使用人支付费用以获取不法利益,比如这次黑洞照片事件。视觉中国隐瞒事实,假借维权对外收费,属于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就此,从法律角度分析,视觉中国可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视觉中国不当获取的商业利益,相关付费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索。视觉中国作为非着作权人所获的 “维权”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其次,视觉中国打着着作权的旗号利用他人肖像谋取商业利益,侵害被拍摄对象的肖像权,已经构成侵权。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视觉中国就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赔偿。

  第三,对于视觉中国虚构或者故意隐瞒相关着作权信息,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其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介入,查清事实、依法处置,既不冤枉一个依法维权的无辜者,也不放纵打着维权旗号的不法分子,净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环境。(南方都市报 作者亦林 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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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4577 2019-4-15 21:13:13 发自江苏

视觉中国版权事件或构成商业欺诈,专家建议处罚至痛


  视觉中国掉入黑洞或构成商业欺诈,无权利人主张权利专家建议处罚到痛。

  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的出现,掀起了一波许愿潮。

  “转发这个黑洞,你的仇人就会被吸走”“转发这个黑洞,你的赘肉就会被吸走”“转发这个黑洞,你的贫穷就会被吸走”之类的许愿在朋友圈里此起彼伏。

  毕竟,被界定为“时空曲率大到光都无法从其事件视界逃脱的天体”,在人们的认知中,黑洞有如带有强大吸力的无底深渊,随时可以吸走世间万物。

  朋友圈的愿望自然不可当真,但视觉中国,却伴随着黑洞照片的出现掉入了深渊。

  自称“自愿关闭网站开展整改”,是视觉中国在成为众矢之的之后的选择。《法制日报》记者4月13日晚间查询发现,百度百科上的视觉中国网页甚至也已处于打不开的状态。

  这场风暴还将持续多久不得而知,但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进步而言,也许是一件好事。近日,多位知识产权法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什么是作品,什么是作者,着作权人如何行使权利,使用者应当怎样使用等问题,都在这场事件中被放大与关注,成为着作权法普法的一个好机会。

  “视觉中国事件提示我们一件事情:我们不仅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且要重视真正权利所有人的保护。要把那种虚假主张权利,把别人的权利拿过来据为己有的人排除出去。”中国社科院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说。

视觉中国版权事件或构成商业欺诈,专家建议处罚至痛

  标注版权触犯众怒

  北京时间4月10日晚,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发布。

  或许是因为网友所猜测的惯常操作,又或者是视觉中国自己在致歉信中所说的审核不严,这张照片在视觉中国的网站上被标注版权为自己所有。

  “此图是编辑图片,如果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400-818-2525或咨询客户代表。”这样的标注引来了网友们质疑,即使视觉中国作出解释,但是质疑声却是一波强过一波。

  国旗、国徽等照片,在视觉中国上也被标注版权所有。比如,国徽照片图片为限价图片,用于内文(报纸、网站、杂志内页)不低于150元,整版跨页(报纸、杂志)不低于500元,杂志封面不低于1000元,商业价格使用另议。为此,共青团中央官微直接点名视觉中国质问:“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在共青团中央上述微博评论区,海尔、360清理大师、南京苏宁等多家企业纷纷跟评,贴出了与自家企业相关的照片。

  中国警察网在发现视觉中国把警徽的版权纳入怀中并作为谋利手段后,提出严正警告:“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新华社就此发文称:打着版权保护的幌子做起生意,怕是不太合理。在多家自媒体的跟进报道中,视觉中国的负面形象更是一览无余,众媒体甚至使用了诸如“自媒体苦视觉中国久矣”“多少自媒体活在视觉中国的恐惧中”等标题。

  4月12日凌晨,天津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责令其全面彻底整改。

  天津网信办称,经查,视觉中国网站在其发布的多张图片中刊发敏感有害信息标注,引起网上大量转发,破坏网络生态,造成恶劣影响。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责令其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全面清查历史存量信息,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视觉中国官方微博也于12日凌晨公布了落款日期为11日的致歉信,称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职责,导致不合规的内容出现在网上,公司已采取措施对不合规图片全部下线处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关闭网站开展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及网民监督。

  11日晚间,视觉中国网站已无法打开。12日上午,其他两大图片网站全景网络及东方IC也无法打开。

  国家版权局微信公众号12日发文称:“各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国家版权局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

  黑洞图片受法律保护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视觉中国一败涂地后,很多评论中都引用了这句影视名言。

  的确,视觉中国的口碑一直都不太好,新华社在其文章中都对此“盖章”确认。

  这种恶名源自于其始终被诟病的商业模式:追逐短利、维权创收。2018年7月3日,经纬中国创始管理合伙人张颖在微博爆料称,视觉中国2016年开发了一个系统,开始有组织、大范围地向未授权疏忽使用他们图片的企业要求巨额赔偿,要价高达几十万,不接受删除,要挟企业签年度合同,收入颇丰。张颖在文末写道:“等着吧,总有一天……”

  不足一年,这一天似乎就来到了。

  张颖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根据启信宝数据,视觉中国主体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纠纷多达147份,案件案由绝大部分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而视觉中国及其子公司所涉诉讼已超过万起。据启信宝数据,由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全部持股的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纠纷高达3952起。在这3952起诉讼纠纷中,这家公司作为原告,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关的案件数量达到1633起之多。

  此外,由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全部持股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及的诉讼纠纷更是高达7071起。

  “如果是自己的权利,哪怕每天提起几千起诉讼也没问题。”李明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他看来,权利滥用与版权流氓等是伪命题,“如果是我的,我当然可以主张权利。但是,如果没有权利而去主张权利,多少有些商业性敲诈的性质。”

  那么,视觉中国对于黑洞图片有权利吗?这就首先涉及黑洞图片是否构成着作权法上的作品的问题。

  李明德认为,作品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文字的、摄影的表达,黑洞是一个客观事实,摄影是一种表达,从这个角度来讲,黑洞图片符合作品的要求,但是按照着作权法,表达要投入作者的精神、情感、人格,也就是说它有一个独创性的要求。而黑洞图片其实是一种合成,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手段,很难构成作品,其独创性是有疑问的。

  “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历来存在争议,不仅要考虑照片形成中拍摄人所选取的位置角度、焦距光线选取、对象排列布局等,还要考虑该选取安排是否能够体现作者独创性的思想。而这需要从该照片拍摄过程、拍摄者欲表达的思想、该表达是否具有客观唯一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说。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也认为,黑洞图片能否作为作品是存疑的。“从纯技术角度,黑洞图片是合成以后通过技术手段显示出来的人们能直观看到的视觉图像而已。甚至可以通过电脑根据黑洞理论去模拟出一个图像,与合成以后展示出来的图像基本一致。这是技术本身带来的可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认为,黑洞图片是根据六个天文台发回来的海量数据,运用一定的计算方法合成的图片,与我们传统的使用摄像嚣材完成的摄影作品是不相同的,不属于摄影作品。但是它可以作为我们着作权法中的图形作品来进行保护。

  专家们均认同,合成作为一种特殊的表达,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

  被谴责的不应是收费

  着作权归谁,并不是一个谁标注就归谁的问题。

  “按照着作权法,谁创作归谁所有;按照合同法,作者还可以把自己的权利转让许可给其他人。”李明德说。这就意味着着作权权利来源无非是两类:创作获得与受让获得。

  显然,黑洞图片并非视觉中国创作所得,其自己也宣称黑洞照片属于EventHorizonTelescope(欧洲南方天文台)组织,视觉中国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编辑类使用授权。这一图片授权并非独家,其他媒体和图片机构也获得了授权。

  不过,这种说法被后者打脸了。12日早间,欧洲南方天文台(ESO)回应媒体称,视觉中国的这一版权主张不合法,ESO从未,也不能将他们的图片版权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且视觉中国从未就黑洞图片联系过ESO。

  事实上,包括欧洲南方天文台、NASA等科研机构网站上的物料通常都使用知识共享署名4.0(CC 4.0)国际许可协议,只需清晰可见地注明来源即可免费传播。

  “即便欧洲南方天文台放弃权利,作为一种合成图片,肯定是有很多权利人的,没有证据表明黑洞图片是一方享有,所以并不能因此认定所有人都放弃了权利,即便都放弃了,放弃的也是财产权,而非署名权等人身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说。

  对于网上有说法称谁都可以拿着黑洞图片去授权,不应就此指责视觉中国。黄武双予以驳斥:一般来说,权利人为了普及新的科普知识放弃权利,“让全世界的人去学习去看,这很正常,你收集了,你可以用,但不能卖钱。这和科学有关,你没有控制权”。

  黄武双进一步指出,视觉中国作为一个大的数据库,本身就是经营版权产业的,连版权基本常识都不顾,是有问题的。

  而据网友披露,将不是自己权利的作品拿来当作自己的作品,视觉中国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尤其是视觉中国将此作为一门生意来做,对于使用者动辄发警告函等做法更是惹来诸多争议。

  “不是自己的财产,却要说是自己的财产,还拿去收取费用,这不叫权利滥用,这叫商业欺诈,很明显,这就像我们说这个房子不是你的,而你把这个房子假装自己的,去卖给别人,是构成欺诈的。”李明德说。

  李明德补充说:“视觉中国推动中国版权保护,推动作品的商业性利用,是可以的,但是它自己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他去发放许可的、主张权利的作品,应该是他有权利的作品,我们要谴责它的是这一点,而非它的收费行为。”

  单就视觉中国以维权作为其商业模式的行为,黄武双认为,还是有点“过”,这种“过”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视觉中国在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具有定价权,且定价过高。黄武双发现,目前来看,视觉中国单张照片定价过高,“在欧洲和美国,图片是没有这么高价格的”。如果市场上有如视觉中国一样数量级的同类公司,形成充分竞争,情况可能会有改观。

  第二,打官司本身没有问题,“单个诉讼本身也不构成权利滥用,但是如果靠打官司形成一种高压态势,配合警告函、通知函等,这就是有问题的。”黄武双说。

  据媒体报道,越来越多企业收到视觉中国的质询函或律师函,被告知涉嫌图片侵权,面临每张图片甚至高达上万元的赔偿。

  而此前,视觉中国曾声称,大多客户会在诉讼判决前与其达成和解,成为长期合作客户,最终通过法庭诉讼生效判决的金额不超过0.1%。

  姚兵兵证实,视觉中国的前身——华盖创意在刚进入中国时,确实是通过诉讼来打开市场。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华盖创意的确拿到不少胜诉判决。“后期,视觉中国打官司就少了,多是拿着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去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诉讼对视觉中国而言也并不容易。姚兵兵说,法院审查证据的标准非常严格,比如,在其提供的授权证明中,很多都是整体打包,包里究竟是谁的作品,谁的授权,无法明确,如果被告提出抗辩说“在你之前有其他地方也使用过同类作品,作品没署名或是署名和你没关系”等,法院一般都会驳回原告诉求。

  不过,在诉讼中也曾出现过以打上水印来证明自己拥有着作权的,而这也是最被诟病的。实践中也是从这个地方开始发生混乱的,“打上水印就是他的,降低了他自己的证明标准”,姚兵兵说。

  姚兵兵补充说,案件真正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对证据把握比较严格,水印决不是着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对于没有版权却非要求版权的这种做法,黄武双建议加大监管,加强惩罚。

  齐爱民说,在视觉中国并不具备对涉诉作品合法着作权的前提下,其通过施压达成合作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欺诈以及对原着作权人权利的侵权,严重的可能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商业环境缺乏诚信

  为什么会发生没有版权却又堂而皇之要求版权这种事情?

  “这与我们的商业环境有关系,简而言之,就是缺乏诚信的问题。”李明德说,对于有形财产的权利,大家都很好理解,但是对于无形财产权利,却不能作出同样理解。

  比如,所谓的权利方发了律师函,为什么不去问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东西是不是你的?“这说明,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还处于比较模糊、混沌的状态。”李明德说。

  齐爱民认为,被诉侵权人往往因为知识产权专业性不强、举证困难、畏惧诉讼风险等最终选择通过和解的方式息讼,无形中助长了视觉中国“钓鱼维权”的不正之风。

  李明德说,当有人以权利人身份索赔时,应该要求他提供权利证据,比如,追问这个照片的作者是谁?通过什么方式把这个照片转让给他,许可给他?一般假权利人就会在这个过程中退缩。剩下极少数假权利人继续主张“权利”的,受害者可以从商业欺诈角度去解决问题,商业欺诈行为一旦被认定,其将受到严厉处罚,“就是要让他感觉到痛”。

  而这样去做的人在实践中并不多,追根究底,还是因为我们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很多市场主体确实用的是别人的图片,只要有人找来,他就心虚了。”李明德指出,正常的做法应该是主动去寻求许可和获得许可。

  李明德说:“现在整个大环境提倡创新,提倡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主体对于相关作品,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有没有财产权,对于受到威胁的主体,也要搞清楚对方有没有财产权。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认识,是可以借助于有形财产的知识的。”

  齐爱民强调,作为中间平台,不管是获得着作权人合法授权,还是在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第三人都需要严格遵守版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不管是超出授权范围的转授权、还是未经授权的转授权、乃至利用有利地位非法控制作品市场流向和授权费用的行为都将对着作权人、被授权人造成损害,并进而引发文化产业的灾难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姚兵兵则倡议大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尊重别人的权利。(法制日报 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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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4577 2019-4-14 02:23:48 发自江苏连云港

视觉中国虚构版权牟利,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视觉中国用无版权照片牟利,引发全网热议,有律师指出,用无版权照片来维权索赔,严重者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若视觉中国通过图片搜索技术将网上的图片盗用至其网站上,再声称具有相应版权予以售卖或“维权”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则依据《着作权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视觉中国已经构成对相关图片权利人着作权的侵犯且涉嫌不当得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若视觉中国以自己根本不具有版权的图片作为事实基础进行所谓“维权”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北京博审师事务所刘博今律师也表示,视觉中国若以虚构的版权,要求公司付款,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但他强调,涉罪的前提是需造成对方损害并达到严重程度。

  此外,上海律师丁金坤还表示,如果视觉中国以虚构的版权,捏造虚假的被侵权事实,起诉对方索赔,还可能涉嫌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将会涉及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单位犯罪,适用于以公司名义虚假打官司的行为,而诈骗(合同诈骗)与敲诈勒索罪都没有单位犯罪,一般适用于个人。

  因此,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诈骗与敲诈勒索,一般不为罪,但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刑事责任。

  丁金坤表示,维权诉讼是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正当行为,但如果走向极端,以不正当方式牟利,则该行为本身也会被法律制裁。

  对于如何监管此种版权乱象问题,张新年律师说,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大多数公众的维权意识较弱,在网上发布图片时很多情况下未考虑到版权问题,即便被侵权也未能有效地积极维权,这也是造成不法分子无所顾忌盗图贩卖的原因之一。若要有效规制此种乱象,一是需要网络监管部门更加有效地即时监控并关停相关盗图系统或网站;二则是需要司法部门进一步通过公众号、媒体或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建立起公众的版权保护思维,才能从根本上制止此类盗图乱象的发生。(北京青年报 记者 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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