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醒:已拆封不能作为网购拒绝退货理由,消费者遇欺诈最低可索赔500元
近日,工商总局对外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将21类经营行为列为涉嫌欺诈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除了对欺诈行为进行了归纳,还对无理由退货、预付消费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进行规范。
工商总局表示,对违法经营者将根据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关键词:无理由退货
《办法》细化《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关键词:预付消费
《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
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予以处罚。
关键词:个人信息
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进行处罚。《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
律师说法:消费者遇欺诈最低可索赔500元
春节消费购物高峰临近,商家纷纷推出“特价、优惠价、大降价、打折”等名目繁多的促销手段。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在消费过程中,如果消费者遇到消费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源:华商晨报;记者:赵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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