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商家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引人误解欺骗诱导,虚构交易虚假评论虚假甩卖谎称正品
8种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
①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③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④以虚假“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销售商品或服务;⑤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销售商品或服务;⑥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⑦夸大或隐瞒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误导消费者;⑧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苏州工商局、消保委透露,今年9月5日至10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上就《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拟规定,经营者对预付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拒不退款的,将被视为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最高可处10倍或50万元罚款,还将记入信用档案“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苏州工商局、消保委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经营者,要特别注意该“办法”中提到的以下三点,认真对照,加快整改,规范经营,避免违规。
预付费:店家无理拒绝退款将记入信用档案
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如果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经营者如果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自合同约定期限之日起超过7日、无合同约定的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15日不予退款的,“均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意见稿里指出,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处罚。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处罚机关还要把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无理由退货:退回商品完好,店家须在7日内退货
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各级消保组织发现,消费者想要无理由退货并不容易。对此,意见稿第十条专门做出限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依照法律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如果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就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 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经营者却以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7日的;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超过7日的,都属于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虚假宣传:“最低价”高于市场价属于虚假宣传
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与原办法相比,意见稿扩展了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列出了8种行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很多消费者常在街边及电商网站看到商家打出“甩卖价”“最低价”,实际却比其他商家价格还高。按照意见稿规定,商家在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时,均属于欺诈行为。(苏州日报 苏菁、曹凌霄 2014-09-10 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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