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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主权保护公民权益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2026-4-16 20:05:11 发自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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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条例》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机制。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明确中国政府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具体工作。

  二是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阻断和反制制度。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制度,明确识别工作的程序、考虑因素等。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规定了相关豁免制度。明确国家层面采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针对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明确相关程序、采取的措施和豁免制度等。针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规定了禁执令制度,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健全服务保障制度。明确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起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指导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为会员提供与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服务。(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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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4577 2026-4-16 20:07:03 发自江苏连云港
  司法部负责人解读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

  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以立法的形式旗帜鲜明宣示我国不接受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

  近年来,一些国家在诸多领域挑起事端,频繁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我公民、组织实施不当域外管辖,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破坏国际法治,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旗帜鲜明宣示我国不接受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原则立场。”司法部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出台《条例》,是反击有的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据介绍,以立法形式进行反制与有的西方国家滥施“长臂管辖”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外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的防御措施。鉴此,《条例》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同时,明确规定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识别和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

  《条例》主要针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中国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制度支撑。

  司法部负责人介绍,《条例》在识别和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

  二是规定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

  三是规定阻断措施。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四是明确相关豁免制度。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应当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范围等,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措施。

  明确反制措施,建立精准适用的禁执令制度

  《条例》针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规定了哪些反制措施?司法部负责人对此进行了介绍。

  一是明确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

  二是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同时明确相关程序和豁免制度等。

  “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禁令等制度,对外国‘长臂管辖’进行阻断和反制。”司法部负责人表示,《条例》借鉴国外有关做法,结合实践需要,建立了精准适用的禁执令制度,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即禁执令,并对违反禁执令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为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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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4577 2026-4-16 20:09:32 发自江苏连云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已经2026年3月27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 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对有关行为有权管辖,外国国家主张对同一行为实施管辖措施的,双方可以在共同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等解决。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应对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

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

(三)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应当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范围等,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措施。

第七条 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对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反制和限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二)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三)查封、扣押、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四)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五)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六)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七)禁止或者限制其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八)罚款;

(九)其他必要措施。

前款规定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九条 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或者根据对相关申请的审查情况,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作出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机制程序,将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通报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收到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十一条 有关组织、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相关活动的,应当向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可以与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嫌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约谈、责令改正。

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以下称禁执令)。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遵守禁执令。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中国公民、组织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引导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与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的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七条 拒不执行或者规避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反制和限制措施,或者违反禁执令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中国境外接收或者向中国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入境、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处以罚款等。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涉及反腐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出口管制、数据安全、司法协助等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应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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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4577 2026-4-21 01:50:00 发自江苏连云港
  中国补强“反长臂管辖”法规,学者分析中美法治化博弈新常态

  美国财长贝森特本月中旬向两家中国银行发出警告信,指若被发现支持与伊朗有关的交易,将面临“次级制裁”风险。中国一周内密集颁发两部反击外部干预的行政法规,引发欧美企业和媒体关注。

  美国财长贝森特本月中旬向两家中国银行发出警告信,指若被发现支持与伊朗有关的交易,将面临“次级制裁”风险。中国则在一周内接连出台两项重磅法规,分别针对供应链安全和不当域外管辖,意在通过加强法律工具展开反制裁、反长臂管辖。

  受访学者分析,北京正采取“综合且系统性、防御与反击”的法律工具主动出击,不再被动回应外国打击中国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的个别举措;中国与美欧已进入法治化博弈新常态。中美领导人可能于5月会面,学者判断中国此时出招,旨在争取更多谈判筹码。

  新华社先后在4月7月和13日发通稿说,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34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简称规定)、第835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简称条例),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一周内密集颁发两部反击外部干预的行政法规,引发欧美企业和媒体关注。规定共18条,条例共20条,两部法规均列明,对违反规定的组织、个人,或拒不执行或者规避执行条例规定的措施,中国有权限制其出境。

  中国央视旗下新媒体账号《玉渊谭天》上周六(4月18日)发布题为《特殊时刻,两部反制新规全方位保护中国海外利益》的长文解读两部新行政法规,强调中国正在“从点状防守,转向体系化的制度作战”。新规与此前出台的《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互补,“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一整套工具箱已就位”。

  文中提到外国不当行为例子包括:美国警告两家中国的银行,如果证明有伊朗资金流经这两家银行的账户,华盛顿将实施“次级制裁”;外国法院绕开国际条约,非要中国企业交出位于中国境内的敏感数据;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长和港口交易案。

  文章指出,博弈形态在改变,中企当下面临的风险是:除了“别人直接打我”,还有“别人打别人,溅我一身血”。意即国际冲突、地区动荡、第三国制裁,通过各种中间环节传导开来。

  文章说,835号令中具威慑力的制度之一是“禁执令”。如果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被公告,中国可作出禁止执行该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如果相关主体违反禁执令,中国可禁止或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相关进出口活动,禁止或限制数据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禁止或限制其出入境,处以罚款等。

  《北京日报》旗下微信公众号“长安街知事”则在上周二发表经贸学者文章说,834号令精准对应当前中国产业链供应链面临的三重压力——关税与技术封锁施压;地缘冲突对能源和物流通道的冲击;全球产业链重构带来结构性挑战,部分国家以“去风险”为名推动供应链“去中国化”。

  欧盟中国商会上周五发文说,中国最新组合拳在欧洲引发,“远超一般贸易摩擦的战略焦虑”。布鲁塞尔方面的核心判断是:中国正在从全球供应链的“被动融入者”转变为“主动规则塑造者”,与欧盟近年来构建的《外国补贴条例》《反经济胁迫工具》等经济防御机制,形成镜像式对垒。

  欧洲工商界担心,在华经营的跨国企业可能被迫陷入“二选一”僵局,一方面要遵守欧盟法规,另一方便又要面临中国新规限制。

  文章也说,中欧美三大经济体在供应链领域的立法密集推进,反映出一个不可逆的趋势:供应链安全已从企业层面的风险管理,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竞争。

  新加坡尤索夫伊萨东南亚研究院附属资深研究员黎良福向《联合早报》分析,不仅是供应链安全方面,中美欧利用法律工具来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的举措已进入新常态,不排除未来还会出台更多新规。

  “特朗普第一任期已用301条款来制约中国,中国两部新规向美国发出明确信号,你用条款损我利益,我也出台法规奉陪到底。”

  黎良福说,由于中国新法规用词笼统,目前不确定是否适用于第三国。例如,第三国为配合华盛顿,而打击中企为规避美国高关税而在第三国洗产地行为,是否也会被中国以新法规反制?(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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