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各单位应依法持证生产经营,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2.制定切合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精准提升风险防控水平,确保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可控。
二、严格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畜禽肉类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还应查验胴体“两章”),进口肉类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或超过保质期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1.生产加工单位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核准工艺组织生产,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禁成分。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其他畜禽肉假冒牛(羊、驴)肉制品。
2.食品经营单位须按照肉制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和销售。不得使用“生鲜灯”等设施误导消费者。散装肉制品应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
3.餐饮服务单位须严格执行生熟分开、烧熟煮透要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违规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包括但不限于马肉冒充驴肉、鸡肉冒充牛羊肉、调理肉冒充原切肉等)。
4.网络销售平台及入网商户须坚持线上线下同标同质,严禁虚假宣传、销售“三无”、假冒、过期肉制品。
四、自觉接受监督
1.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确保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抽检监测等工作。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提醒告诫。
鹤壁市市场监管局
手机摇一摇,自动推荐下一篇帖子
为您提供签名参考示例,引导用户事业迈向成功。长度限60字符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