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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饭店老板随手拍视频成违法广告45万天价处罚引争议公益律师称市监局涉嫌滥用职权 2025-7-11 17:49:23 发自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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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临沂市的黄兰(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随手拍摄的一段菜品视频,竟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兰山区市监局)认定为“违法广告”,而且下发了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此“天价处罚”,黄兰感觉有些莫名其妙:“我的饭店一年也赚不了多少钱,就因为我在短视频平台上发了一个介绍菜品的视频,就要罚我45万元,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太儿戏了?”

  为核实投诉人投诉内容是否属实,7月10日和11日,指尖新闻记者分别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的联系人王先生和兰山区市监局新闻科取得联系,截至发稿前,未获得正面回应。

临沂一饭店老板随手拍视频成违法广告45万元天价处罚引争议公益律师称市监局涉嫌滥用职权 ... ... ...

  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随手拍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

  据黄兰介绍,她在临沂市兰山区经营一家名为钦知坊的老菜馆。饭店的面积不大,加上包房也只有几张餐桌。今年2月左右,她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自己随手拍摄的菜品视频。3月22日,她突然接到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她发布的那段菜品视频涉嫌为违法广告,让她配合调查。由于当时黄兰在几十公里外的娘家,就在电话里表示会在一周内去兰山区市监局接受调查,并且第一时间删除了那段视频。被处罚的菜馆一楼只有3张餐桌。

  但令她没想到的是,还没等她去接受调查,3月24日,一纸《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过门缝被塞进了饭店。《告知书》上写明,饭店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可以依法重罚,所以拟对饭店罚款45万元。

  对此处罚,黄兰不但感觉是晴天霹雳,而且一脸懵。她认为自己随手拍的视频并不是广告,自己也没有拒绝配合调查,她不清楚兰山区市监局是如何认定她违法的,而且还要从重处罚;从她接到电话到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有不到3天的时间,如此高效的办案效率也令人生疑,而45万元的罚款额则让她震惊:“这么巨额的罚款不是逼我关店吗?”

  经营者“被迫”起诉兰山区市监局

  通过查看黄兰提供的那段视频,指尖新闻记者看到,视频最开始是一盆汤菜,手写标注为“蛤蟆汤”,后面则是多种昆虫食材,视频最后是饭店的外观。在整个视频中并没有声音,没有标注菜价,也没有购买链接,甚至没有出现饭店的名称和地址。

临沂一饭店老板随手拍视频成违法广告45万元天价处罚引争议公益律师称市监局涉嫌滥用职权 ... ... ...

  视频中出现的菜品和食材图片

  黄兰称,最开始执法人员与她联系时,曾提到有人因这段视频举报她的饭店非法售卖野生动物,但是她称自己经营的食材都是市场上公开购买的,根本没有野生动物。而且自己发布的也不是广告,只是记录日常的随手拍视频。

  在拿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黄兰在规定的5天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在《陈述申辩书》中,她写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己发布的视频并不是广告,而且也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是此后3个多月的时间,兰山区市监局既不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也不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这导致她根本无心经营,饭店的生意也是每况愈下。无奈,她只得提起诉讼,要求兰山区市监局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益律师称市监局涉嫌滥用职权

  7月10日,指尖新闻记者与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天增律师取得了联系。张律师表示,他是在当事人拨打龚华律师团队公益普法热线咨询时了解到这个案子的,并最终决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公益代理。

  张天增律师表示,经过他对案情的了解,他认为当事人从未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上通过个人账号展示菜品照片信息,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广告的情形限于“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附加购买链接”的商业推广行为。当事人发布的视频旨在展示日常生活场景和餐馆的经营场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如实披露商品信息的合法范畴,不应被扩大认定为广告。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的指导意见》,经营者通过自有媒介客观展示商品信息,不构成广告。因此,他认为兰山区市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张天增律师还表示,在对案情的了解过程中,他发现当地政府拆迁部门的相关人员有介入该案的行为,因此兰山区市监局做出此《行政处罚告知书》也存在涉嫌滥用职权的嫌疑。张律师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在7月4日已经通过该案的立案审核。

  法院短信通知立案审核已通过

  7月10日晚,指尖新闻记者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上兰山区市监局的联系人王先生取得了联系,针对黄兰投诉的相关内容,王先生并未正面回应,而是让记者与该局新闻科进行联系。7月11日上午,指尖新闻记者与兰山区市监局新闻科取得联系,但截至发稿前,未获得正面回应。(指尖新闻高级记者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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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4577 2025-7-12 09:50:18 发自江苏连云港
  “天价罚单”被撤回基层执法不应失去边界和温度

  随手拍摄的一段菜品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面临45万元处罚……

  近日,一张由山东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3月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引起热议。

  事情源于当地一餐馆老板张女士,年初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一段展示菜品的视频。视频中有一盆标注为“蛤蟆汤”的菜品和多种昆虫食材,最后还有饭店外观。

  随即,她接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她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让她配合调查。张女士表示,会在一周内去接受调查,并当即删除了那段视频。

  结果,人还没到,45万的罚单先到了。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和我一样很疑惑,张女士到底违反了哪条法律?

  首先,这条视频到底是不是广告?实际上,张女士随手拍的这段视频,既没有声音,也没有标注价格,没有饭店名称和地址,更还没有购买链接。违反广告法之说,从何而来?

  其次,这份《行政处罚告知书》里的“从重处罚”,到底有什么依据?从接到电话,到处罚告知书下发到店里,前后才两天多的时间,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此时也过于“高效”了。

  至于被举报非法售卖野生动物,包括蛤蟆、蚂蚱、竹虫、蜂蛹等,据其本人表述,这些都是在市场里公开售卖的食材。

  为此,记者专门请教了林业专家,专家表示是否处罚、如何裁量,首先需要界定这些动物的种类以及是否属于野生。既然如此,是谁给了基层执法者“先罚后查”的权力?

  要知道,45万可不是小数目,按对于一个只有3张桌子的小饭店来说,可能得卖上几千盘锅包肉、几万碗阳春面才能凑齐,这哪是罚款,简直是把饭店的灶台都给搬空了。

  最新消息是,当地通报已于5月撤销了相关处罚,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相信此事,最终会有一个公正公开的答复给到社会。

  但我们关注临沂的“天价罚单”事件,绝不仅仅是同情一个弱者的遭遇。当执法失去了应有的边界和温度,当罚款的数额远远超出了惩戒的范畴,它伤害的就不仅仅是一个餐馆老板,而是整个地区的营商环境,是无数靠着勤劳双手努力打拼的小微企业主的信心。(看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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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4577 6 天前 发自江苏连云港
  “蛤蟆汤”餐馆拒签迟到两月的“不予处罚书”,市监部门早上7点登门送达,曾有道歉表述

  山东临沂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因拍摄发布菜品被罚款45万元一事迎来最新进展。

  根据此前报道,该饭店经营者因拍摄菜品“蛤蟆汤”视频,被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法广告”,并下发了拟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此事在互联网上引发“天价罚单”质疑。

  7月11日,山东临沂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而该餐馆表示,并未收到撤销行政处罚的通知。

  7月14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代理律师龚华处获悉,今天(14日)早上7点05分左右,临沂市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到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落款时间为5月12日,并要求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签,经饭店所在位置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见证,市监局最后写拒签送达回证。

“蛤蟆汤”餐馆拒签迟到两月的“不予处罚书”,市监部门早上7点登门送达,曾有道歉表述 ...

  “市监局工作人员送达时没有解释原因和理由,让我们签字。我们并不是拒绝签字,只是不敢签,看不懂里面的内容,我想等律师看了之后再签。”饭馆老板张女士告诉记者,之后工作人员写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由见证人签字后就离开了。

  在当事人提供的现场视频中,记者注意到,市监局工作人员有“不好意思工作不到位”的表述。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同样,不予处罚决定也应当于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5月12日作出不再处罚我的当事人的决定,最迟应该在7日内,也就是5月19日将撤销行政处罚通知文书送达我的当事人。”代理律师龚华表示,市监局应当说明为何时隔两个月才送达,且在非上班时间送达的原因。(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张晶晶 陈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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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4577 5 天前 发自江苏连云港

山东临沂菜品视频事件:五人被停职


  中国山东临沂一名饭店老板随手拍摄的菜品视频,被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法广告,且拟被罚45万元(人民币,下同,8万新元)。临沂市官方通报五人因此事被停职。

  据中国指尖新闻报道,这名饭店女老板随手拍摄一段菜品视频。视频最开始是一盆汤菜,手写标注为“蛤蟆汤”,后面则是多种昆虫食材,视频最后是饭店的外观。在整个视频中并没有声音,没有标注菜价,也没有购买链接,甚至没有出现饭店的名称和地址。

  报道称,她在2月左右于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这段视频,3月22日接到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她发布的那段菜品视频涉嫌为违法广告,让她配合调查。由于当时女老板在几十公里外的娘家,就在电话里表示会在一周内去兰山区市监局接受调查,并且第一时间删除了那段视频。

  不过,还没等她去接受调查,一纸《行政处罚告知书》在3月24日通过门缝被塞进了饭店。《告知书》上写明,饭店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可以依法重罚,所以拟对饭店罚款45万元。

  女老板黄兰认为,自己随手拍的视频并不是广告,自己也没有拒绝配合调查,她不清楚兰山区市监局是如何认定她违法的,而且还要从重处罚;从她接到电话到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有不到三天的时间,如此高效的办案效率也令人生疑,而45万元的罚款额则让她震惊:“这么巨额的罚款不是逼我关店吗?”

  女老板称,最开始执法人员与她联系时,曾提到有人因这段视频举报她的饭店非法售卖野生动物,但是她称自己经营的食材都是市场上公开购买的,根本没有野生动物。而且自己发布的也不是广告,只是记录日常的随手拍视频。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这名老板称,这道菜实际的原料是在市场购买的牛蛙,并非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价值、有社会价值)保护动物中的“癞蛤蟆”;牛蛙按当地风俗一般叫做“蛤蟆”。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说,涉事店铺老板发布的视频涉及“蛤蟆”,而蛤蟆是野生保护动物;若“蛤蟆汤”用的是牛蛙,需明确写明是牛蛙。其同时表示,如果饭店在短视频平台分享产品或者制作过程展示,且账号名称和店铺名字保持一致,就构成商业广告。

  中国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广告的情形限于“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附加购买链接”的商业推广行为。而前述老板发布的视频中未标注菜价、没有购买链接,应不属于商业推广行为。

  赵良善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等内容。而这名女老板发布的视频只是展示了“蛤蟆汤”菜品外观、配料和饭店内部装饰等,未涉及违法内容,且如果“蛤蟆”确是当地对牛蛙的通俗叫法,也不构成违法广告。即使饭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违法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拟进行的处罚也涉嫌过重。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名工作人员星期一(7月14日)上门,向这名老板送达落款时间为5月12日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这名老板签字,但被她拒绝。这名老板的代理律师龚华质疑市监局送达的这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迟到了两个多月,涉嫌程序违法。

  临沂市联合调查组星期二(15日)针对兰山区一饭店因发布菜品视频拟被高额处罚一事通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处罚证据不足,以及执法程序不当问题。

  据新华社报道,调查组也说,针对以上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对该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撤销,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齐姓时任党组书记等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后续将对此事件继续调查。(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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