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工龄几十年的联通工程师,因未完成推销任务被公司“扫地出门”,公司一分钱补偿没给,还让其去劳动仲裁。老师傅寒心不已,先是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爆料出一系列联通公司的“套路”!网友:直呼太黑!(来源:大象新闻等)
据悉,祁师傅在联通公司已经干了几十年,一直以来都是在做装移修服务。
据其说,今年6月份公司下达新的任务,要求包括其在内的所有人必须完成每人每月10个更换光猫路由器的任务。
突然增加了销售业务,祈师傅等人显然有些懵,后与公司理论未果,也只能遵照执行。
“用户的光猫路由器不坏我怎么换?”今年11月份,因为没有完成任务,祁师傅被联通公司退回给第三方派遣公司,第三方派遣公司起初让祈师傅等待,等了一个月后,告诉祁师傅已经被辞退。
在联通公司干了几十年,一辈子的青春全部都献给了联通公司,老了老了却被扫地出门。祁师傅寒心不已,于是便质问第三方公司,辞退员工不应该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吗?
怎料第三方公司直接来了一句,“那你去申请仲裁啊!”。
一分钱补偿没有,还如此理直气壮,祁师傅于是乎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找到媒体爆料出一系列内幕。
采访中,祁师傅说,联通公司为了增加收入,会从后台,将用户的宽带账号停掉,后让维修师傅在检查时,将原本是好的路由器说成是坏掉的,以此让用户更换路由器,换完之后,后台再给开通账户,一个299元!
随后,在给其他用户装机时,直接用从用户家收回来的破光猫进行用户装机,装机之后,等一段时间,再故伎重演,更换新的光猫。通过这种循环操作,联通公司增加了收入。
此外,联通公司还存在通过在后台关闭用户短信服务并增加增值业务,再重新打开短信服务的情况。
对此记者询问祁师傅,这些内幕是亲眼所见还是道听途说?
祁师傅表示:自己亲身经历,亲身作为!都有记录。不想干,但是没办法,不干就面临辞退!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如果不是逼不得已,估计也不会说!”“早就感觉有套路,这下坐实了!”“太黑了,必须严惩严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员工未完成任务,公司可不可以将员工辞退?
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一般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经营需求、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要求等向劳动者分配一定的业绩任务。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一方面来说,在劳动者未能完成分配的业绩任务时,一般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另一方面来说,《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换句话说,即便经过多方面考核劳动者确实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提前一个月通知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义务,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员工双倍的经济补偿。
具体到本案,第三方公司未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将祁师傅辞退,显然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联通公司作为用工主体,而非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祁先生的劳动关系在第三方公司,且是被第三方公司违法辞退。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给第三方公司。但是具体到本案,祁师傅未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的销售业绩,显然也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换句话说,联通公司将祁师傅退还给第三方已经构成违法退回,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联通公司是否存在祁师傅所说的违规情况?如属实,又该如何定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2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如果祁师傅爆料的内容属实,那联通公司为了增加收入,停掉用户宽带借此再去换新,回收旧的路由器再装给其他新用户等一系列操作,说轻点是消费欺诈,说严重了其实就是诈骗。
4、最后,此事不仅仅关乎祁师傅个人的利益,也直接关乎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理应严查严惩!(安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