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禁止“恶意抢注”禁止商标侵权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
修订后的《商标法》正式施行。新《商标法》将商标初步审查时限规定为9个月,并规定了异议案件和各类复审案件等审理时限;扩大商标注册的客体,将声音商标纳入到可申请注册的范围;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等,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节省申请人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新《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细化,由原来的五种增加到七种,并特别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列入处罚范围。新《商标法》还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恶意抢注”行为,新《商标法》严令禁止。新《商标法》放弃了“申请在先”原则,而强调诚实信用,其中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值得关注的是,新《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这一规定的商标持有人,将由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任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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