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对网络购物协议管辖纠纷案件进行通报,对消费者维权提出有益建议
消费者网购时遇到纠纷,想打官司却发现网站在注册服务协议中对纠纷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在北京消费却不得不去外地打官司,给维权造成一定障碍。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对这类新型的涉网络购物协议管辖纠纷案件进行了通报,并对消费者维权提出有益建议。
案例:电商强制约定管辖条款
据市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许英介绍,去年该院审理的涉网络购物协议管辖条款的上诉案件有两件,为新出现的案件类型,即消费者因网络购物与电商发生纠纷起诉后,电商公司根据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初次消费时,必须同意电商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否则无法完成注册。这类服务协议对一般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如某旅行网服务条款中约定,因用户通过该网预定任何产品而导致的争议,将同意接受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另外某电商平台也就纠纷管辖写明“一旦产生争议,您与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该管辖条款相当于排除了合同履行地、消费者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连接点的法院的管辖权,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得不进行跨地域维权。这无疑将大大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消费者放弃维权。
法官说法:严重增加成本,管辖协议无效
“如果电商公司未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或该协议管辖条款作出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负担,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以此敦促电商公司制定更为合理的服务条款。”许英举例说,北京的一位消费者在网上订购了自由行服务,虽然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后由上海的法院管辖,但市二中院认为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所以判决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建议:方便买家诉讼,倒逼卖家诚信
市二中院建议,电商公司在拟定服务条款时,应避免制定对消费者明显不利或严重增加消费者负担的条款。对服务协议中协议管辖之类的关键条款应采取大号字体、加粗等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醒目方式予以显示,对消费者可能有异议的条款可以通过备注等方式加以说明。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但在协议条款对管辖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条款不足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充分保护。建议在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规范时,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此类纠纷的管辖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倒逼经营者进行诚信经营,从根本上推进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经营者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敦促经营者制定合理的服务条款。(晨报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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