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维权的意愿和行动都有显著增加。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又受到二次侵害的情形,甚至有些维权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正如习总书记指出的,办案机关应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因此,如何准确界定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的界限,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笔者认为,正确区分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这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或有关民事权利、有益于自身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区别。
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犯罪行为都是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权利或者严重侵犯社会公共法益的行为,这些严重侵权的行为和正当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的特征归纳为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行为,不能定罪处刑。有些行为,即使造成了某种不利后果,但是出于利益衡量或者法益衡量的考虑,可以排除其违法性或责任,而不认为是犯罪。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不但不得定罪处刑,而且见义勇为型的正当防卫还是法律所鼓励和提倡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排除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的事由,为法律所认可,比如正当的职务行为或业务行为等。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尤其应当注意敲诈勒索和维权行为的区分。维权型的索赔行为,表面上看和敲诈勒索具有极强的相似性,很多索赔行为都有诸如“曝光”、“举报”等使被索赔者利益受损的内容,这些内容和敲诈勒索的“威胁”、“要挟”内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从行为方式上,很难区分一些索赔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
正确区分索赔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索取财物的行为明显失当,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尤其是在当前维权难、公民个体维权成本过高的社会现实环境之下,即使维权过程中权利行使有些瑕疵,也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著名的黄某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索赔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对司法实务部门来说,也是一个教训。黄某因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存在质量瑕疵而索赔,其索赔数额虽然明显偏高,并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逮捕,但是其最终不仅没有被定罪处刑,反而因为被错误的限制人身自由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前不久发生的李某元与某公司因离职补偿金而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最终也是以国家赔偿而告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在离职时发生纠纷,如果劳动者索取赔偿金或补偿金于法有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赔偿或补偿的金额,则因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工作年限、职位高低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在离职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争议和纠纷,谈判过程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对离职员工的补偿和赔偿诉求应慎用敲诈勒索罪。当然,如果劳动者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之外的其它侵犯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如不当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应到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原标题: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消费日报网 张学永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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