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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属于公民还是其他组织? 2019-11-14 15:57:58 发自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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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越来越多的人会接触的到。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不仅是一项税制改革的推进,也是一项新的社会治理方式的建立。从税收开始,连通各部门信息,加强对个人的管理,势必会对个人的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其中罚款可能是最常见的。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有两种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是要按照一般程序来进行。

  个体工商户按照字面来看,既不属于公民、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在日常的行政处中,部门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视同其他组织来对待,这样对1000以下的罚款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节省时间和精力。且1000元的处罚也基本满足对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但是个体工商户真的属于其他组织吗?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属于公民还是其他组织?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观点:从涉及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个体工商户应视同行政处罚法上的公民。

  1、从法律解释上分析,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范畴。

  《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章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民法总则》在“自然人”章中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9月1日起实施,2011年11月1日废止)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从法律法规规定的延续性和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来看,上述法律法规认可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范畴。依法进行登记,只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

  从法律条文的调整来看,《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但是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从反向说明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组织。

  2、从法律责任承担来看,个体工商户责任承担的主体是经营者,即公民。

  上述四个实体法中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责任承担,无一例外都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再看看程序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7年1月一日起施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颁布时间1992-7-14,已废止)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同时,在第五十二条中对其他组织进行了正列举,排除了个体工商户。

  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认可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产生的法律责任最终由其业主个人承担,其法律责任形式最终体现为公民责任。

  3.从法律适用上来看,个体工商户应视同公民。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以看出,政处罚的相对人只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法上的地位,简单那说就是属于哪一类相对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历经两次修正,都没有对相对人的分类做出修改,也没有对个体工商户属于哪一类相对人做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公民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个体工商户的性质。通过上述分析,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显然不是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只能归类为公民。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是谁

  观点: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因此,个体工商户上的营业执照名称、经营者两个登记事项,存在一致情形,即名称和经营者都是申请人的姓名;也存在不一致情形,即经营者是申请人的姓名,名称是起的字号。在行政处罚时,对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将业主认定为当事人,是不会出现错误的,因为名称和经营者一致。但对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如何认定,有意见认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处罚当事人,在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因为承担责任的是业主而不所起字号。这种意见主要是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的影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对对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认定为业主是不合适的。应当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列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三、法律救济

  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律师朱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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