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一段女车主王倩与“利之星”相关负责人协商录音曝光。录音显示,车主质疑4S店在“金融服务费”上存有欺诈。对此,梅赛德斯-奔驰声明称:未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4月15日《新京报》)
西安奔驰女车主称在不知情情形下,被相关4S店收取了15200元的金融服务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事先告知情形下,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方式,向女车主收取金融服务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消费自主选择权。
不仅如此,涉事4S店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涉事4S店在明示价格之外向消费者另行收取金融服务费,违反上述规定。正如有律师指出的,对消费者而言,4S店收金融服务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退还。
作为汽车销售总部,对于4S店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不能仅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声明不向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而应当对4S店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的4S店实施惩罚。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对4S店加强监管,并发动消费者积极举报,对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的4S店实施处罚,令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得不偿失。如此才会有利于消除4S店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潜规则,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大众日报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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