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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网购纠纷骤增维权不足凸显 2015-6-16 07:32:54 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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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网购纠纷骤增维权不足凸显

  最高人民法院15日通报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在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把重典治乱落到了实处,对解决消费者诉讼难,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涵盖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案例提示了多个常见的消费陷阱,彰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主要包括了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等案件,涵盖的违法行为主要有销售过期食品和假冒药品,预付卡因商家关门无法使用,销售召回的汽车,网站价格欺诈等。

  孙军工介绍,当前,消费者维权诉讼呈现出六个新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人民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一方面由于消费者不熟悉法律,要求惩罚性赔偿不够,另一方面其诉求超过法律限度,譬如有的在合同纠纷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商品标识不全请求惩罚性赔偿等。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由于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据了解,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施行,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产品全部实行“三包”;同时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将经营者实施欺诈情形下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对提供明知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经营者承担不超过损失数额2倍的赔偿责任;对耐用消费品和装饰装修等工程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还首次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实行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

  部分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假冒其他编号的保健品,需10倍赔偿

  【基本案情】刘新在陕西立新药房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未找到该产品相关信息,根据产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查出该保健品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法院判决立新药房退还刘新货款280元,并向刘新赔偿10倍购物价款2800元。

  【法官点评】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案例二】特价产品正价卖,网购价格有欺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8日,小米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广告:“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王辛当日在网站上订购了两款移动电源:10400mAh移动电源69元,5200mAh移动电源39元。王辛起诉小米公司实施价格欺诈,法院最终判决王辛退还两个移动电源,小米公司保底赔偿王辛500元,退还王辛货款108元。

  【法官点评】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案例三】电商违约后拒不赔偿,消费者有权起诉

  【基本案情】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94元,后发现该白酒在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之后双方约定退货,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如一方违约则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但酒仙公司未履行该协议。法院判决酒仙公司给付李晓东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

  【法官点评】作为销售者,电商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网购快递被他人冒领,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付迎春委托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送货。该货物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杨波起诉速递公司和付迎春后,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法官点评】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不承担对杨波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预付卡经营者“搬家”,消费者有权退卡

  【基本案情】婴儿王某的母亲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办理游泳卡后,先后使用过4次。后伊露游公司不在原地址经营,王某的游泳卡不能继续使用,王某要求与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遭拒绝。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王某与伊露游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伊露游公司返还王某游泳卡费用2262.65元,押金100元。

  【法官点评】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人民日报 徐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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