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近年来各类金融理财产品违约事件时有发生,投资者投资受损严重,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引发了严重社会问题。相对于专业的金融机构和复杂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是弱者,其合法权益需要被高度关注,更需要司法机关的依法保护。
在今年“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前夕,恰逢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建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8个案件“才某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是金融法院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经典判例,中信信托因“卖者不尽责”被判赔偿该名投资者全部损失高达395万元!肖律师在此为广大投资者解读这个经典案例,请大家参照增强保护和维权意识:
一、基本案情:
才某先后两次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汇款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汇款摘要载明购买某信托产品。因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才某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才某以《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并非其本人签署、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中信信托赔偿损失。中信信托主张信托合同成立,并以才某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存在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支付认购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合同成立。才某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适当性义务。中信信托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才某全部投资损失。
二、要点解读:
1、投资者向金融机构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不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应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合意作为判断标准。
2、不能仅因投资者具有既往投资经验就免除金融机构作为“卖方尽责”的适当性义务。金融机构履行“卖方尽责”义务,应综合考量投资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并进一步判断投资者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这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也是本案北京金融法院的裁判亮点。
3、金融机构销售部门和人员的行为不规范是“卖方不尽责”的最突出体现。销售过程不真正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销售规范,就无法使投资者真实情况与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互相匹配,极易引起投资者投资受损和后续维权纠纷。
三、给投资者的建议:
结合长期研究和办理投资者保护类案件的经验,肖律师最后提醒广大投资者几点注意事项,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不必要的投资风险、损害和纠纷:
1、远离无资格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不管是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还是无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直播、短视频、微博、微信、和以培训名义推荐的各类金融理财产品。
2、仔细查看并留存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了解金融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3、认真对待风险评估问卷调查,主动控制投资风险。
4、留存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过程形成的各类书面签字文件。#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肖敬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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