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近几天,各地“拉闸限电”的消息频繁占据各大网站新闻热度头榜,因为基于传统认识,那种缺电少煤的日子早已离我们远去,90后都已无感,00后更是新奇。对于产生的缘由,众多自媒体大多以“效果”倒推原因:部分认为中美博弈,要给美国输出通胀;部分分析“能耗双控”政策考核将近,各地抓紧“补作业”。
总的来看,这是我国发展历程上的一个必然,只是叠加疫情影响以及全球货币政策尤其“美元”因素,反应更大而已。但,大的发展趋势是一定的,我国一直在坚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抓好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路子上阔步前行。
对于产生的问题,当然由既有法律政策来化解,为经济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标准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据此民法典不可抗力认定标准如下:
1、不可预见性。这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订立订单合同时,对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有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标准,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二是主观标准,就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由此,“拉闸停电”为绝大部分当事人所不能遇见,具有不可预见性。
2、不可避免性。订单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本轮限电的主要表现为部分省份“开二停五”,甚至针对高耗能企业直接限产一个月或一定期间,很难通过自身作为避免事件发生。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停电在客观上来说并不能为当事人所决定事项,因此很难克服。
4、履行期间性。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根据文意分析,本次拉闸限电属政府行为,应属不可抗力。
法律后果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在这里,笔者要重点强调的是,不可抗力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法院、仲裁部门认定方面,都是存在一定分歧的,尤其是实务层面适用更为谨慎,因此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案一议更为妥当。
新的民法典适用后,部分观点认为“拉闸限电”也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结合目前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分析与适用,二者在一定的情形下表现为一定的融合趋势,也就是说本次“拉闸限电”既可能属于不可抗力,也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条款,但适用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总的观点,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尤其是要充分把握案件举证认定环节。(本次选题想法出现后,时间较为紧张,逻辑措辞稍显粗糙,仅供各位交流,共同学习进步 律途研究家)
手机摇一摇,自动推荐下一篇帖子
为您提供签名参考示例,引导用户事业迈向成功。长度限60字符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