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电子商务实务中有一种现象,是在网上订餐平台或者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上“一证多开”。即,申办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同一平台上同时开设了多家网店,分别突出宣传、推销不同的货品、菜品,如“**烤肉”“**韩式料理”“**小吃”,或者“**女装”“**童装”等,但用的是同一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此类“一证多开”是否合法,是否会违反《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个人看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经营者同时在多家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也未禁止经营者在同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同时开设多家网店。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第二条甚至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因此,同一经营者可以使用同一份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在同一家或者多家电商平台同时开设多家网店,并可分别突出宣传、推销不同的货品、菜品或者服务。只要其网店首页显着位置都依法如实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信息,网店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记经营者相符,且网店宣传或公示的信息都真实准确,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不会不当地影响消费决策,就不违法。这种情形下的“一照多开”“一证多开”网店,不过是同一经营者利用多个网址(网店)招揽业务,并在经营中分别突出宣传、推销该经营者不同的特色品种,以此达到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分类促销的意图。(璞琳说法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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