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通列车兜售小商品现象,公众已屡见不鲜,可如今高铁上也出现了“售假”乱象。
据澎湃报道,近日有读者反映,青岛-长沙南G290次、荣成-上海G458次列车餐车设消费专座,乘客需花高价喝茶才能入座。记者暗访发现,这些茶叶还涉嫌标注虚假生产商和电话等。
平心而论,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高铁上专设餐厅,方便大家吃饭、休息,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消费专座,乘客必须花高价钱才能入座,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餐厅是方便乘客就餐的公共场所。如果将部分餐厅的性质改变,作为茶座专用,对那些只愿就餐不愿喝茶的乘客而言,会否意味着服务便捷性的损失,或许是个问题。我常乘坐高铁出行,每到饭点,餐厅经常一座难求,如果再将部分座位列为消费专座,部分用餐者或许只能窝挤在餐桌座位上了。
这些所谓消费专座沦为高消费的商业工具,合理性也值得怀疑。从本质上讲,高铁餐厅是为不特定乘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如果高铁方面为了商业营利,以餐厅公共服务的舒适性为“饵”迫使乘客接受更高的商品价格,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问题还不只于此。消费专座提供的茶叶,不仅原本一百多的卖到了二百多,还标注虚假生产商和电话,通俗地说,就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对类似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如果高铁方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等。
当然,这种消费专座也可能属于“外包”,就是高铁方面将经营权交给了个人或有关公司。一旦出了问题,这些经营体固然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行政等责任,而高铁方面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高铁是运输旅客的公共交通工具,对集公共服务体与市场主体的运营方来说,遵规守法是最起码的要求,商业利益的取得也应于法有据。让“消费专座”和“假茶叶”暗行其道,侵蚀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显然应尽力避免。(新京报评论 学者: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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